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作業程序之目的)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及揭露機制,避免資訊不當洩漏,並確保本公司對外界發表資訊之一致性與正確性,
特制定本作業程序,以資遵循。
第二條(內部重大資訊處理應依法令及本作業程序進行)
本公司辦理內部重大資訊處理及揭露,應依有關法律、命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及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作業程序適用對象包含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
其他因身分、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本公司應促其遵守本作業程序相關規定。
第四條(內部重大資訊涵蓋範圍)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內部重大資訊係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律、命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章所規範,其涵蓋範圍如下:
一、證券交易法第36 條之1 授權訂定相關子法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
二、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5 項及第6 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所定義之重大消息。
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 條所定事項。
四、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所定之重大訊息。
五、其他依法令規範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
第五條(處理內部重大資訊單位)
本公司處理內部重大資訊單位,依公司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由財務、會計、稽核、總務行政各部門主管及發言人及
代理發言人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負責擬訂、修訂本作業程序之草案。
二、負責受理有關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及與本作業程序有關之諮詢、審議及提供建議。
三、負責受理有關洩漏內部重大資訊之報告,並擬訂處理對策。
四、負責擬訂與本作業程序有關之所有文件、檔案及電子紀錄等資料之保存制度。
五、其他與本作業程序有關之業務。
第二章 內部重大資訊保密作業程序
第六條(保密防火牆作業-人員)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並簽署保密協定。
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內部重大資訊予他人。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
受僱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探詢或蒐集與個人職務不相關之公司未公開內部重大資訊,對於非因執行
業務得知本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亦不得向其他人洩露。
第七條(保密防火牆作業-物)
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檔案文件以書面傳遞時,應有適當之保護。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時,須以適當的加密
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
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檔案文件,應備份並保存於安全之處所。
第八條(保密防火牆之運作)
本公司應確保前二條所訂防火牆之建立,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行適當防火牆管控措施並定期測試。
二、加強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檔案文件之保管、保密措施。
第九條(外部機構或人員保密作業)
本公司以外之機構或人員因參與本公司併購、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
應簽署保密協定,並不得洩露所知悉之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予他人。
第三章 內部重大資訊揭露之處理程序
第十條(內部重大資訊揭露之原則)
本公司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應依有關法律、命令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
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相關問答集及本作業程序辦理並秉持下列原則:
一、資訊之揭露應正確、完整且即時。
二、資訊之揭露應有依據。
三、資訊應公平揭露。
第十一條(發言人制度之落實)
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揭露,除法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本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處理,並應確認代理順序;
必要時,得由本公司負責人直接負責處理。
本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之發言內容應以本公司授權之範圍為限,且除本公司負責人、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
本公司人員,非經授權不得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
第十二條(重大訊息之評估程序)
本公司決議之重大決策或發生重要事件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權責單位應於事實發生日填報「用印申請書」及「重大訊息評估檢核表」經單位主管簽核後
,送請本公司發言人簽核決行後,於法令規定發布時限前發布重大訊息。
本公司決議之重大決策或發生重要事件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
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或經進一步評估重大性符合下列標準者,應於法令規定時限內依前項規定儘速發布重大訊息:
(一)交易或事件影響金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本公司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影響金額達本條標準,或可能對公
司財務、業務、業務經營、經營權穩定、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三)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本公司認為有發布重大訊息之必要者。
第十三條(內部重大資訊揭露之紀錄)
本公司管理處為重大訊息專責單位,負責重大訊息之評估、複核、陳核及發布作業,重大訊息之相關作業以電子方式
陳核,事後應以書面文件歸檔,前開評估紀錄、陳核文件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本公司發布重大訊息應留存下列紀錄:
一、評估內容。
二、評估、複核及決行人員簽名或蓋章、日期與時間。
三、發布之重大訊息內容及適用之法規依據。
四、其他相關資訊。
第十四條(對媒體不實報導之回應)
媒體報導之內容,如與本公司揭露之內容不符時,本公司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及向該媒體要求更正。
第四章 異常情形之處理
第十五條(異常情形之報告)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如知悉內部重大資訊有洩漏情事,應儘速向相關單位及內部稽核部門報告。
相關單位於接受前項報告後,應擬定處理對策,必要時並得邀集內部稽核等部門商討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做成紀錄備查
,內部稽核亦應本於職責進行查核。
第十六條(違規處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採取適當法律措施:
一、本公司人員擅自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或違反本作業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二、本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之內容超過本公司授權範圍或違反本作業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本公司以外之人如有洩漏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情形,致生損害於本公司財產或利益者,本公司應循相關途徑追究其
法律責任。
第五章 內部控制作業及內部教育宣導
第十七條(內控機制)
本作業程序納入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其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以落實內部重大資訊處理
作業程序之執行。
第十八條(教育宣導)
本公司不定期對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辦理本作業程序及相關法令之教育宣導。對新任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應適時
提供教育宣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本作業程序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經董事會通過。
- 本作業程序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經董事會通過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