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公司、集團企業及關係人交易作業程序
1.目的:為使本公司對集團企業、特定公司與關係人交易作業程序有所規範,特訂定本作業程序規定,本作業程序依
公司業務、財務實際狀況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2.範圍:本公司與集團企業、特定公司與關係人間之交易。
3.權責:無。
4.定義:
4.1.集團企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本公司之集團企業。
4.1.1.與本公司屬母公司、子公司及聯屬公司關係者。
4.1.2.本公司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他公司超過半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或他公司與其關係人
總計持有本公司超過半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者。
4.1.3.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或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本公司之人事、財務
或業務經營者。
4.1.4.本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並互可直接或間接控
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4.1.5.對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他投資公司與其之關係人總計持有本公司超過半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或
本公司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他投資公司超過半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
4.1.6.本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均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4.1.7.本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合計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其計算方式係包括該等人員之配偶、子
女及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在內。
4.2.特定公司: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本公司之特定公司。
4.2.1.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4.2.2.該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
三十以上,且雙方曾有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記錄者。
4.2.3.上開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4.2.4.本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該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4.2.5.本公司之主要產品原料(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者,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乏關鍵性原料)或主要商
品(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該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者。
4.3.關係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本公司之關係人。
4.3.1.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4.3.2.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公司。
4.3.3.本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等親以內之他公司。
4.3.4.受本公司捐贈之金額達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4.3.5.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4.3.6.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4.3.7.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4.3.8.雖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5.內容:
5.1.交易範圍:
5.1.1. 進貨。
5.1.2. 銷貨。
5.1.3. 財產交易及長期股權投資。
5.1.4. 資金之融通。
5.1.5. 背書保證。
5.2.交易條件:
5.2.1.進、銷貨:應按本公司之「關係人交易定價準則」辦理,如有特殊情形,須簽呈至總經理。
5.2.2.財產交易及長期股權投資:遵照本公司訂定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5.1.3.資金之融通及背書保證:遵照本公司訂定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5.3.本公司與集團企業、特定公司及關係人之間之重大交易,除一般進銷貨交易事項外,應先報請董事會核准,如
有必要時,董事長得先行裁決進行,於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5.4.本公司與關係人、特定公司、集團企業間應保持獨立,關係人、特定公司、集團企業間之交易不得違反常規,
以免發生利益輸送之情事。
5.5.本公司監察人或稽核單位得隨時查閱交易資料,若發現交易事項有不合理,交易之實質與形式不符,或未依相
關規定辦理之情事,得要求相關承辦單位主管說明,且應要求其限期改善,並提報最近期董事會知悉。
6.相關文件:無。
7.相關表單:無。
8.實施與修訂: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本辦法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經董事會通過